于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为规避曾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曾某所有,债务由曾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于某发现曾某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于某遂以曾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执行异议之诉。于某主张该“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曾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诚信原则,造成其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判令曾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银行流水及曾某与债权人串通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曾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且损害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以及离婚后双方经济混同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曾某所有的条款,该部分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二、支持于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请,判令曾某向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支持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婚姻诚信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