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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陆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陆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产过户至博某某及子女名下。博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争议,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符合不公开开庭审理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因经济困难暂缓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被告履行能力的真实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某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博某某及子女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履行。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契约精神之间取得平衡,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离婚协议履行的强制性与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