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何某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周某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何某某未按约支付赔偿金,且长期阻挠周某某行使探视权,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不稳定。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多次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何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法院在庭审中重点审查了协议自愿性及合法性,并组织双方就赔偿支付方式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若何某某逾期支付,则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子女抚养及探视安排按原协议执行,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离婚登记已完成,一方仍须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通过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协议履行,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平衡,对类似涉过错赔偿及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