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名下位于某国的房产归麻某所有,但条款中关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表述存在歧义,未明确具体时限与违约责任。离婚后,刘某以该房产受所在国法律限制、客观上无法过户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麻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刘某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财产分割条款在履行不能情况下的解释规则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往来邮件记录及刘某在社交媒体发布的承认房产仍登记在其名下的截图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刘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刘某辩称房产所在国法律禁止外国人持有,属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可能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在条款存在歧义时,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对于因境外法律限制导致的履行障碍,法院需审慎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协议解释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