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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朱某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但条款中关于“房屋过户税费承担”及“军人住房补贴归属”的表述存在歧义。离婚后,江某某依约要求朱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相关费用,朱某某以“军人住房补贴属个人专属财产”及“税费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条款解释产生争议,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请求确认税费承担主体及补贴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军人住房补贴发放证明等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税费及补贴条款的文义解释,并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条款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过户税费由江某某承担,朱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 朱某某名下的军人住房补贴中,扣除其个人专属部分后,剩余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折价款,朱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某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厘清了军人专属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高效解决了协议履行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