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被告需协助办理过户。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约并请求确认抵押无效。被告辩称抵押系为子女教育基金,且原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无权干涉。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财产处分权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协助过户”条款的解释及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正式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擅自处分财产;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借款用途及原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抵押行为的正当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二、原告张某某配合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三、被告承诺在子女成年前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或设定权利负担;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父母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后的财产处置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