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周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江某某在离婚后不久发现周某某已怀孕,且新胎儿处于哺乳期。江某某认为原协议未涵盖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额外医疗、营养费用,且周某某未尽到充分照顾义务,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条款,要求周某某承担孕期及哺乳期相关费用,并变更抚养权。周某某辩称协议已明确抚养费包含所有支出,拒绝额外支付,并主张原协议有效。双方对“抚养费”是否涵盖孕期及哺乳期特殊支出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特殊时期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江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江某某提交了医院产检记录、营养品购买凭证及原离婚协议书,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证明其已履行原协议义务。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协议解释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部分支持江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承担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及必要营养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解释规则,强调了对妇女及婴幼儿特殊权益的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协议条款模糊时,应结合立法目的及公平原则进行解释,确保弱势方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