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朱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马某经济补偿,并约定若朱某违约,马某有权要求强制执行。离婚后,朱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马某持离婚协议及朱某承认未付款的录音(视听资料)起诉,要求朱某履行协议。朱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称原离婚程序存在瑕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及抚养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是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协议履行是否受特殊保护政策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马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明朱某违约的视听资料。朱某提交了其服役证明及关于婚姻感情未破裂的申诉材料。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离婚程序合法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军人配偶不得仅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拒绝履行财产及抚养义务。同时,视听资料作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亦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