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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胡某抚养,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子女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需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后,胡某单方面决定将子女送往国外就读私立学校,产生高额费用,并要求谢某承担。谢某认为该决定未经协商,违反协议约定,且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拒绝支付。胡某遂以谢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分担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谢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关于子女就学事项的沟通记录,证明胡某未就高额教育费用与其协商;胡某提交境外学校缴费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谢某违约。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高额教育费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共同承担范围及是否履行了协商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胡某自行承担子女就读该私立学校产生的超额教育费用;二、谢某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标准,继续按月支付子女基本抚养费;三、双方确认就子女重大教育事项应提前书面协商,未经协商单方决定的高额支出由决定方自行承担;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用分担的履行边界,强调父母对子女重大教育事项负有协商义务。裁判启示在于,单方决定高额教育支出若未经协商,不得强制要求另一方承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父母平等抚养权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