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某的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陈某某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李某某起诉并胜诉,因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某名下财产。徐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假离婚”,其不应承担债务,且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过错。陈某某则坚持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支付任何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是否应向另一方主张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或财产重新分割,以及该主张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可支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证明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及财产转移事实。被执行人徐某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离婚系为避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异常性及双方后续行为,认定该协议具有明显的规避法律执行目的,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进而引发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责任的重新审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与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双方同意就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补偿;双方承诺配合法院执行,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指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同时,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实质审查婚姻过错与财产流向,为受困于“假离婚”逃债行为的当事人提供救济路径,维护司法权威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