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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马某某支付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后,马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及军人身份对执行的影响。马某某辩称该款项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强制义务,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书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马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流水,主张履行困难。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调解书效力及履行可能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某同意分期支付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首期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分六个月付清。若马某某任何一期逾期,何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不得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合法权益与配偶权益的平衡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