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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朱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朱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发现该行为损害其债权,遂以第三人身份介入。江某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登记生效,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的书证。江某某提交了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高度重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朱某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证书及无胁迫证据。法院结合双方陈述与书证,认定双方离婚虽形式合法,但财产分割条款系为逃避债务而虚构,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损害第三人利益且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恶意逃债,否则将面临财产被追回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