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陈某某、债务由曾某某承担,但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曾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鉴于曾某某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家庭伦理与债务规避的复杂交织,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过错认定及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出申诉,进入再审审查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曾某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照片及视频、以及双方为逃债而签署的《虚假离婚承诺书》等物证与书证。陈某某辩称双方已登记离婚,婚姻关系解除,损害赔偿前提不存在。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实质存续或恶意串通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难点。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存在虚假离婚情节,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