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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谭某长期未履行。诉讼期间,刘某处于哺乳期。争议焦点不仅在于离婚协议违约,还涉及谭某父母名下房产的继承析产问题。刘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公婆名下,但系夫妻共同出资建设,应纳入分割范围。谭某否认共同出资,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权属产生重大分歧,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混同,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交银行流水作为共同出资的证据;谭某则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及父母出资证明。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围绕离婚协议履行情况及继承析产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及逾期违约金;三、涉案房产归谭某父母所有,刘某放弃对该房产的分割主张;四、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人(父母)财产的界限。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与维护交易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