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因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沈某某主张该条款中的“房产”仅指房屋所有权,不包含附属车位及室内装修价值,拒绝配合全额过户及补偿。江某某认为协议本意为整体资产分割,沈某某恶意曲解条款以逃避责任。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双方对协议具体解释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双方曾就财产分割达成口头一致的过程;被告沈某某则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主张按字面意思解释。鉴于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诉前调解期间,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被告态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在涉家暴案件中的复杂性。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具体财产范围,避免歧义。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家暴及隐私案件时,严格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