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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高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高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高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陆某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高某系外籍人士,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解释及涉外送达程序。陆某主张高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高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对“过错”认定存在异议,拒绝支付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外籍当事人及隐私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海外居住证明、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高某过错及协议效力。高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进行鉴定,并提交其国籍证明及翻译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审查涉外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确认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高某配合陆某在十日内完成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家事纠纷中的适用。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隐私、涉外案件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平衡司法公正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