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在整理被告遗留电子数据时,发现被告名下某证券公司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转入,疑似为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认为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应涵盖所有潜在资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资金性质及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电子数据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截图及后台数据导出文件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资金流向;被告则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婚前存款证明,主张资金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进一步核实证据,认为被告提供的婚前财产转化证据链完整,其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关键作用。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充分评估证据风险后的理性选择,也提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前应进行详尽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风险评估,避免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