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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沈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江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但江某某主张该协议系在沈某某隐瞒巨额债务且未充分告知财产真实状况的情况下签署,且协议中关于“一次性补偿款”的条款表述模糊,存在重大误解。鉴于沈某某处于孕期,江某某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沈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主要书证,用以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被告沈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债务清偿证明进行质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三、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被告沈某某所有,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孕期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查标准。当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且一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司法介入重新分割财产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