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协议签订后,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谈判阶段,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房产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胡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江某某辩称财产处置系正常经营行为,否认隐匿意图,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证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行为。被告江某某仅提交部分转账凭证,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原告胡某某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中属于江某某恶意转移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法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构成法定过错,另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鉴定意见在查明隐蔽财产流向中起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