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亦拒绝配合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问题,虽无其他特殊情节,但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注:根据要素设定,此处模拟中院审理程序,通常此类案件为基层法院一审,但严格遵循要素要求)。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证人证言,证人证实被告曾口头承诺履行但未实际行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被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家庭实际困难及子女成长环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随时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自愿性后予以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利于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