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于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谢某获得全部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债权人谢某发现该协议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遂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已约定由其个人承担。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清单及于某对外借款的借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子女抚养安排协议,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假离婚”方式恶意逃避债务。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持否定评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