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高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焦某某认为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并主张因高某某隐匿财产及婚内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房产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财产性质。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法庭调查。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同时严格审查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该房产归被告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涉军婚姻特殊背景,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仍受法律规制。调解结案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军婚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