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王某某不承担清偿责任。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以徐某某名义所借的20万元借款。王某某抗辩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案债务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垫付争议,且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根本分歧。王某某主张该借款系徐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确认债务由徐某某个人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被告徐某某提交借款借条及转账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对借款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用途争议较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家庭收支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显示借款期间家庭大额支出与借款金额不符。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部关系的约束力,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了债务争议,也提示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大额债务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对认定债务性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