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在哺乳期及子女满三周岁前,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2023年8月,女方再次怀孕,双方就“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条款是否涵盖此次孕期及后续新生儿抚养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该条款仅针对首胎,被告认为涵盖所有未成年子女。因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经济安排,双方诉至法院前经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明确协议条款解释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并提供了女方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被告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档案及首胎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语义解释及立法本意展开举证与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后续特殊情形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条款仅适用于双方婚生女(首胎);2. 对于女方此次怀孕所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由双方各承担50%的抚养费用;3. 女方孕期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男方承担60%,女方承担40%。双方确认上述调解内容,不再就此事另行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出现新事实(如二次怀孕)时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与公平原则进行限缩或扩张解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隐私保护的特殊考量,为类似涉孕期抚养费争议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