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周某某将名下某房产过户至博某某名下,但未明确过户期限及税费承担。离婚后,周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及“税费过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协议条款。双方对“配合过户”的具体义务范围及履行条件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办记录;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抵押合同及税费测算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以查明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障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履行义务。对于未约定细节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通过解释填补漏洞,保障了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