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陆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需待孩子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男方保留居住权。2024年1月,女方发现男方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且女方已怀有身孕。女方诉请确认抵押无效并立即过户。男方辩称协议明确约定“孩子满十八周岁后过户”,且女方孕期情绪不稳定,要求维持原约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居住权”与“过户条件”的解释,以及涉孕期对财产分割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及孕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孕期情绪异常,主张暂缓过户以保障子女利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擅自抵押行为对原告份额无效;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条款的解释边界,强调不得滥用约定损害女方及胎儿权益。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对“居住权”与“所有权转移”进行了严格区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