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麻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后因女方长期滞留境外未回国,男方诉至法院,主张女方未按协议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随物价指数调整”的条款表述模糊,引发解释争议。女方辩称该条款因缺乏具体计算标准而无效,拒绝调整费用。本案核心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执行问题,涉及跨境法律适用与协议解释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沟通邮件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履行争议;被告提交境外居住证明及通信记录,主张条款歧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文义解释,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认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调整的条款有效,应按约定机制执行;二、被告麻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赵某某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保障子女权益。对跨境家事案件中协议效力认定及执行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涉外家事审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