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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王某某承担。2021年,债权人起诉要求董某某偿还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借款,董某某发现该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未被列明,遂诉至法院。董某某主张该债务虽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系王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董某某请求确认该债务为王某某个人债务,或由王某某全额承担,并赔偿精神损害。王某某辩称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董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承认存在轻微肢体冲突,否认严重家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家暴事实;王某某提交了借款转账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家暴情节进行举证质证。法院结合证据链,重点审查了借款实际流向及家暴对婚姻破裂的影响,依法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及债务主要用于其个人控制的家庭支出,判令王某某承担70%的清偿责任,董某某承担30%;二、驳回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在债务分担时需综合考量债务用途、夫妻过错(如家暴)及公平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即使债务形式上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根据实际受益情况及过错程度进行比例划分,体现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