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焦某,存款平分。离婚后,焦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焦某孕期隐瞒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并在离婚协议中故意未予分割。焦某认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作为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彭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焦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彭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及隐瞒存款的事实。彭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彭某是否构成恶意隐瞒。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孕期补偿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承认隐瞒存款事实,同意将该笔遗漏存款的80%支付给焦某,剩余20%归彭某所有;焦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彭某于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隐藏方可能少分或不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促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