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大部分共同财产的分割。2023年,江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利用家庭监控设备秘密录制并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收益凭证,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江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婚姻期间陆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陆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否认家暴事实,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视听资料证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银行流水以及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时的个人资金流水及反证视频,试图证明财产来源及个人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财产性质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对家暴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证据规则平衡的裁判导向,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