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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朱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朱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承担一半清偿责任。李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所用,且朱某在离婚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不敢主张权利。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证明资金流向,李某则提交报警记录证明家暴事实。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家暴情节对债务分担的影响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借条及资金用途证明;被告李某提交了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非共同用途。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家暴情节是否影响债务分担比例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家暴情节,若债务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家暴情节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不必然免除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