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韩某某承担。2023年,焦某某因债权人起诉被强制执行,发现离婚协议未涵盖一笔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的50万元经营性借款。该借款虽登记在韩某某名下,但资金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焦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韩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韩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行为,与原告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划分,原告应自行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并判令韩某某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报表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被告韩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共同债务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该债务实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仍属共同债务。债权人或一方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