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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后,韩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韩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吴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吴某恶意隐瞒财产。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韩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就财产性质及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产生重大争议,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保护,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书证,试图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隐匿行为。吴某则提交了境外公证处的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房产来源为其婚前个人积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以及资金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混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法院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恶意隐瞒”及“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披露财产,同时也强调了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一方,防止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