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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怀孕所生子女由徐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徐某某主张该子女系婚内所生,要求王某某履行抚养义务;王某某则抗辩该子女系徐某某与他人所生,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对亲子关系及协议中“婚内怀孕子女”的定义产生重大分歧。因协商无果,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并申请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出生医学证明,主张王某某应履行协议义务。王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通讯记录,证明双方离婚期间感情破裂且存在分居事实,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某与子女无生物学亲子关系。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王某某的部分诉请,确认其无需承担涉案子女的抚养义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以客观生物学事实为基础。在涉孕期子女抚养争议中,亲子鉴定意见具有关键证明力,法院应结合协议本意与客观事实,公平界定抚养责任,保护非过错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