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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董某,存款平分。2023年,董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董某主张郭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董某,但董某表示不知情。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及郭某银行流水,申请对商铺价值及资金来源进行鉴定。郭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抗辩证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商铺虽登记在郭某名下,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且郭某未能证明该款项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将商铺所有权的一半份额转让给董某,董某向郭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确认除该商铺外,无其他遗漏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鉴定意见与举证责任分配,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遏制离婚财产隐匿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