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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冯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冯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银行理财收益,该笔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冯某某主张该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冯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并依法分割该笔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理财购买记录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该笔资产且未披露。被告博某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时财产申报清单,主张该资金性质及分割已终结。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特定条款;二、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25万元;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隐匿行为,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遏制离婚财产转移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