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李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手机银行APP操作,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李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李某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邓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链。双方因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笔存款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手机操作日志截图及哺乳期证明,主张邓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邓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但无法证明资金最终流向其个人婚前债务债权人。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转的完整链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50万元存款为李某与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三、邓某应向李某支付该笔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认定标准。法院在保护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对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