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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于某,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离婚后,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银行理财收益,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于某认为张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并主张张某因过错应少分或不分。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理,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购买记录及张某账户异常转账的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张某隐匿。张某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