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韩某所有,焦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并约定焦某在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以换取额外补偿。离婚后,焦某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不得再婚”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进而拒绝支付补偿款。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焦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补偿款。焦某辩称,因韩某存在婚内过错,且该限制条款违法,故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条款的效力及后续财产分割与补偿支付的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就房产过户及补偿达成合意,且焦某存在违约行为。焦某则提交了韩某婚内过错的相关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协商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包含人身限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韩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韩某承担;二、韩某自愿放弃原协议中约定的额外补偿款,双方就离婚协议履行再无其他争议;三、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再婚)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但该无效不影响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弱势方权益保护的平衡,引导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合法、清晰地约定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