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张某某以徐某某长期驻外、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徐某某辩称协议中“由男方抚养”系基于当时女方工作不稳定之临时安排,且其已委托父母协助照料,符合协议本意。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抚养权归属”及“实际履行情况”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军人婚姻特殊性下的抚养权变更条件及离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子女日常起居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尽抚养职责;被告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亲属照料视频。双方对子女成长环境评估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据此审查协议条款解释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变更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应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厘清协议真意,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中协议条款的解释与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