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冯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冯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冯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为“对婚姻过错的最终一次性了结”。后朱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额外赔偿。冯某抗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争议,且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依冲突规范确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最终了结”条款的解释范围,以及该条款是否排除法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境外婚姻登记证明、冯某过错行为公证认证材料及《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及翻译件,主张原告签署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就协议条款是否包含法定损害赔偿项产生激烈辩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外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与翻译核对,确保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法定过错损害赔偿不因协议概括性表述而当然免除”的裁判规则,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意思自治与法定权利保护的平衡提供了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