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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其中隐含条款提及“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2年,董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长期忽视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董某某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法定过错,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起诉要求王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王某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且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过错与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及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影响;被告王某某则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关系已破裂且原告存在过错。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王某某当庭承认部分过错事实并愿意通过私下协商补偿,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准许撤诉,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尊重,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