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系夫妻,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支付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共计五十万元,但李某未按期履行。朱某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并主张因李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及存在过错导致离婚,请求额外赔偿。鉴于李某军人身份,案件涉及《民法典》关于保护军人婚姻的特殊规定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朱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违反离婚协议约定,造成其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违约及过错行为;李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反驳证人证言,否认同居事实但承认未支付款项。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军人婚姻保护界限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某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作为履行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军人一方虽受特殊保护,但若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约定依然有效。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军人婚姻稳定与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平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