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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赵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特别注明:“若女方在离婚后一年内怀孕或生育,男方需额外承担相关医疗及生活费用。”2024年初,赵某某主张其已怀孕,要求马某某履行该条款。马某某否认该条款效力,认为“怀孕”属生理状态而非既定事实,且协议未明确具体金额,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需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涉孕期特殊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被告赵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及电子病历数据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处于孕期事实。原告马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约定不明。法院围绕协议文义、缔约目的及公平原则,对“怀孕”条款的解释进行实质审查,重点考量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与协议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孕期特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对于旨在保护女方及新生儿权益的模糊约定,应结合缔约目的进行有利于弱势方的解释,同时要求当事人明确具体履行标准,以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