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陆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博某某所有。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以子女适应为由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视权。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明确探视方案。本案涉及涉外离婚协议的国内履行效力及子女抚养权益保障,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探视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沟通记录;被告提交了子女生活状况说明及一份关于子女心理状态的鉴定意见,主张变更抚养安排。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探视权行使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博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探视权调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原告可接子女共同生活,被告应予协助。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履行的司法审查标准,强调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财产分割与探视权行使,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难、探视受阻等问题提供了示范,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修复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