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谭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细节产生分歧。刘某主张“第一个周末”包含周六全天及周日全天,而谭某认为仅指周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与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探望权行使标准,无其他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以证明约定内容;被告谭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证明其曾对探望时间提出过不同理解及双方沟通受阻的情况。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法院释明及沟通,认识到诉讼成本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模糊性的常见风险。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探望时间、地点及交接方式,以减少后续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而非诉讼解决分歧,体现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