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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陈某某所有,债务由曾某某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2022年,债权人起诉后,曾某某发现陈某某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曾某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旨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陈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结果,且已办理登记,不应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债务形成时间早于离婚时间。陈某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公证文书。针对房产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房产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双方围绕“虚假离婚”的主观故意及财产转移的恶意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与债务规避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归陈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及存款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由双方按各50%比例进行分割;三、双方确认对外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裁判强调实质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诚信原则,对类似“假离婚真逃债”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