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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商铺及存款分割给焦某某。然而,沈某某在协议签署后,利用其单独掌控账户的优势,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小额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协议中约定的存款无法执行。焦某某发现后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沈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并多分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涉案商铺的权属确认与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沈某某在离婚前后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沈某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债权凭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债务真实性的关联,认定沈某某未能就大额转出款项作出合理说明,构成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焦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商铺归焦某某所有;三、对沈某某恶意转移的存款部分,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沈某某少分财产;四、驳回沈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发现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实施转移行为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