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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合法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后谭某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录制了与第三人的亲密视听资料。周某某发现后,以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谭某某支付赔偿金。谭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但承认存在婚外情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方是否仍需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人的亲密视听资料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效力。被告谭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军人婚姻未经其同意不得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确认谭某某行为构成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军人同意,但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在证据确凿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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