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感情渐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支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理由为于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韩某认为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存在出轨行为,还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起诉要求于某履行支付义务。于某辩称,协议中的“重大过错”仅指偶尔争吵,且韩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转移财产事实,拒绝支付。双方对协议条款中“重大过错”的具体界定及赔偿触发条件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主张该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赔偿条件。于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直接关联性,且韩某未提供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财产转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部分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于某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在无明确约定时,法院需结合过错程度及证据情况酌情裁量。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中,单一证人证言若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认定重大过错及全部赔偿主张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的严谨性。